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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uest from 222.88.185.x 于 2008-10-20 09:34 发表 
重点在第八条,我国本来就没有惩罚性赔偿一说,更何况一个律师怎么能提出"要求华硕公司按照其年营业额0.05%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00万美金?"就算在美国,惩罚性赔偿也是在法院作出判决。
关于要求500万美元赔偿 ...
回答:
1、重点在第八条,我国本来就没有惩罚性赔偿一说,更何况一个律师怎么能提出"要求华硕公司按照其年营业额0.05%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00万美金?"就算在美国,惩罚性赔偿也是在法院作出判决。
答:和解是出于双方共同意愿能够达成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个不是强制性的,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是一倍标准赔偿,然后退还原款。本案中消费者黄静合法维权华硕只需要赔偿20900元人民币即可,但是华硕公司2007年全球营业收入接近2000亿人民币,华硕做了多少起类似事件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被发现的情况一定是极少数,所以厂商的违法成本极低;消费者黄静有代理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帮助最终历经波折被陷害坐牢,那台出问题的电脑华硕公司仍然没有收回,所以大家可以想象一下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有多高。我们太需要有一种力量去帮助更多的被不法奸商侵害的消费者,这是黄静和她的代理人当时的提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原因,而且他们向华硕多次声明,由华硕公司出资并且管理,并无任何贪图个人利益的想法。
2、关于要求500万美元赔偿的行为够不够成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这是检察院的事,就是说,当华硕认为自己受到敲诈勒索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后,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所以批准逮捕,继续调查。10个月的牢狱之灾就开始了。敲诈勒索是公诉案件,所以在此后华硕已经是局外人了。换句话说,不是华硕造成了黄静被羁押10个月的事实,而是检察院认为黄静存在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从而造成了黄静被羁押10个月的事实。现在黄静已经得到了国家赔偿,国家已经为黄静被羁押10个月负起了责任。
答:作为公民或者企业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请注意,华硕公司的报案行为及目的不同于正常报案,华硕公司在报案中故意隐瞒维修以及更换部件的事实,目的是为了让受害人黄静受到刑事处罚,并且最终造成严重后果,这个已经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不能是单位,所以本案中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是华硕公司去报假案的执行人。
3、文中第21条是不可能的,检察院不会以证据不足的理由取保候审,证据不足就应该无罪释放。而取保候审是不需要理由的,只要没有社会危害性都可以取保。
答:请看看黄静的不起诉决定书和国家赔偿决定书里面,海淀区检察院的取保候审理由就是证据不足;
其他的网友如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提出,我们会全面解答,大部分证据还在整理当中,会陆续上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