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在本案中经过的司法程序
2006年3月7日,在华硕公司诬告陷害下,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06年4月14日,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6年4月14日——12月25日,黄静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两次补充侦查、三次审查起诉仍然认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
2006年12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让黄静取保候审;
2007年11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8年5月15日,黄静委托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代理其与华硕公司因消费欺诈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全部法律事宜
2008年6月5日,张平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代理黄静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错案国家赔偿;
2008年6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通知黄静赔偿申请进入确认程序;
2008年7月10日,黄静正式委托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付占平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张斓律师组成联合律师团向华硕公司维权,并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委托授权书;
2008年9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正式确定黄静受到欺诈后向华硕公司索赔是维权行为,不构成犯罪。